关于印发《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学院制定《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学院 停车 收费 细则 通知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1 年11月28日印发
附:《停车收费智能管理卡申请表》(点击下载)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根据学院2011院务会议纪要〔二〕和物价局厦价房〔2011〕29号批文,制定本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办法所指的收费是指停车占用公共资源场地费,而非车辆管理费。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思明校区校园范围内(包括生活区)所有占用停车场(位)的收费。
第三条 学校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进行校内停车场(位)的收费和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收费。
第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科学管理校内停车场(位),维护校园停车秩序。
第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
第六条 学校在指定校门安装机动车智能收费管理系统,所有机动车均应凭智能管理卡(以下简称“智能卡”)从南大门进出校门。
智能卡分为固定卡和临时卡两类。持固定卡车辆按固定卡申领条件办理,其它临时来车在进门时领取临时卡,出门时经识别系统读卡、验证,计时收费后放行。
第七条 学校依实际情况对进校机动车的停车收费进行分类,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分为:
(一)一类车:
1.本校公务用车。
2.与本校合作办学的单位公务用车(一个单位仅限一部公务车)。
以上两类公务用车由用车单位向学院保卫科申请办理固定年卡,实行免收费。
(二)二类车:
1.住校内的本校教职工、教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本校教职员工的父母或者子女)的私人用车,可办理固定年卡,本类固定年卡收费:每月60元/辆。住校内教职工,其子女(包括孙子、女)居住在校外的,子女(包括孙子、女)所使用的私家车可按本条规定办理固定卡或按临时停车交费。住校内脱产的学历教育类学生的私人用车可参照本类申请办卡。本类固定卡由标有车牌号码的红色通行证代替,进出校园凭通行证放行。
2.驻校内单位(机构)、校内租房户(含店面)或住校内非本校教职工产权房的私人用车可申请固定年卡,本类固定年卡收费:每月200元/辆。本类固定卡由标有车牌号码的蓝色通行证代替,进出校园凭通行证放行。
以上车辆可向学院物业管理公司申请,经保卫科审核后办理固定卡,可每季度、每半年或整年一次性缴交停车费,超期未缴交年费的,按临时停车收费。
(三)三类车:
1.临时停车。
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须经门卫同意,凭来访登记单访问,无正当理由或与学校无关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除使用固定卡和进校执行公务的车辆外,出租车、校外进校送货车、接送教职工家属上下班、进校探亲访友车辆及其他外来车辆使用临时卡,按临时停车标准收费。各类非脱产学历教育(含各类培训班)学员自驾车,按照临时停车办法收费。
临时停车收费标准:30分钟以内不收费,超过30分钟至4小时(含4小时)内收费5元/辆;4小时以上每超一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占用两个车位加倍收取。
居住在校外的本校教职工上下班用的私车,凭原发放的黄颜色通行证进校门时领取临时卡,出校门交还临时卡,属于白天临时停车不收费,属于过夜停车每辆车5元/天收费。本办法实施后,无递交申请材料并通过审核的,原通行证给予取消。
以上领取临时卡的车主要保管好临时卡,若丢失临时卡按临时卡工本费30元/张缴交补卡工本费。临时停车应停在办公楼前停车场。
2.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参加“110”联动的电信维护车、移动通讯维修车、供水供电抢修车、环境监测车、卫生防疫检测车等,进校领取临时停车卡,出校门交还临时停车卡,实行免收费。
3.临时因公进校的政府部门用车,进校时填写来访登记单并领取临时停车卡,由被访部门负责人在来访登记单上签字备注,离开校园时交还临时卡和来访登记单,实行免收费。
第八条 固定智能卡的申请与管理
(一)申请。申请办理固定智能卡,应按规定填写《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停车收费智能管理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可向保卫科或物业管理公司领取,也可自行下载电子表格填写,证明材料不齐全者不予办理。
1.本校公务用车《申请表》由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送保卫科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审核确认后,由用车单位凭该证明到物业服务公司办理固定智能卡,该固定卡免收年费。
2.各类私车《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后,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到物业服务公司办理固定卡、交费。
3.各类申请人送交《申请表》时,系首次办卡的,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车主和申请人驾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车主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系校内租房户的,还应提供租房协议书或租房合同;系外单位驻校人员的,还应提供所在单位证明文件等材料;系住校内非本校教职工产权户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
4.申请各类固定智能卡,在申请时均应按智能卡工本费交纳押金。
(二)审核与管理
1.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固定智能卡。
2.固定智能卡的申请人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车主不符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1)申请人与车主是配偶关系且居住在校内的,可按二类车第一款条件申请办理;居住在校外的,申请人无驾驶证的不予办理。
(2)申请人与车主是直系亲属关系且居住在校内的,可按二类车第一款条件申请办理一部,申请办理第二部车及以上的按二类车第二款条件办理。
3.无有效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所申请办卡的车型不符的,不予办理。
4.中、大型以上私车,不予办理。
5.各类固定智能卡仅限于申请人在准驾车辆上使用。
6.固定智能卡使用人申请退卡的,应交回智能卡。物业服务公司应予办理退卡,并在检查、确认智能卡无损坏后,退回押金;智能卡损坏丢失的,使用人应照价赔偿。
7.申请的固定卡(即通行证)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车辆使用与车牌号码不符的通行证,学院有权收回该通行证,并取消该车和原通行证登记车辆的固定卡(即通行证)申请资格。
第九条 法律责任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其严重程度采取包括追缴所缴年费、撤销智能卡使用权限、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等措施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智能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故意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智能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三)伪造或变造我校各类智能卡,及私下售买、出租各类智能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本细则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附则
(一)本细则所称本校教职工,是指与本校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借用合同或派遣合同的人员等。
(二)校内重大活动的来宾车辆,由主办单位事先申报,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核发印有活动标识的出入证,凭证进出校门。
(三)校庆、迎新或毕业生离校等特殊期间的车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四)各类进校车辆所缴交的固定或临时停车费仅为停车场的场地占用费,车辆及车上人员、财产在停车场所发生的安全、损坏、丢失问题与学院及物业服务公司无关。
(五)本细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试运行。本细则由学院保卫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