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职院〔2010〕102号
关于印发《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构筑消防
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和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号令)、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意见》(闽委教综〔2010〕17号)以及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学校消防“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暂行)》的通知(厦公消〔2010〕138号)。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在学院实施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即“四个能力”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和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号令),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监管、高校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高校消防工作原则,推进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火灾预防关口前移,提升学院火灾防控水平,确保校园消防安全,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推进“平安校园”、“文明学校”建设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
以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为着力点,力争通过努力,不断增强学院自防自救能力,有效遏制火灾,杜绝重特大、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努力营造平安、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三、工作任务
(一)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学院二级单位(包括系、处、中心等)和其他驻校(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各级责任人要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教职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并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二)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依法建立“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志愿消防队。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010年底之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设备,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和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三)提高组织师生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师生疏散”。师生员工应当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校内单位要确定疏散引导员(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师生安全疏散。
(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校内重点部位(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师生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五)加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建设力度。要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高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标准和办法(试行)》,加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建设力度,于2010年底,人员密集场所的重点单位(部位)要全部达标,2011年底,全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全面达标。
四、工作职责
1、落实主体责任。学院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严格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加强、改进、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动接受省、市(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指导、检查。
2、开展宣传演练。大力开展“防火墙”工程主题宣传,加大“四个能力”建设宣传力度,普及消防知识,形成强大的宣传攻势,为学院“防火墙”工程(即“四个能力”)建设营造浓厚的氛围;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3、检查消除隐患。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查找火灾隐患,提出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的方法、措施,及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4、申报考评验收。各二级单位依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开展自查自评,自我评价合格后,形成自评报告,向学院自评小组申报验收(备案)。学院的考评验收由学院考评小组向省、市(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考评验收。
附件: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标准和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